中國 / 修訂合資企業法 / 3 (保險 / 仲裁).

九屆人大四次會議代表建議, 為與保險法銜接, 現有合資企業法規定, 合資公司應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 其中"中國的保險公司", 應改為"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 此外, 現行合資企業法僅規定, 合資各方可通過仲裁解決糾紛, 人大代表建議, 還應當進一步規定, 仲裁沒有達成協議的, 或沒有在合資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 可提請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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