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獲準進入代理證券業務領域
為促進我國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完善銀行服務功能,提高競爭能力,有效防範金融風險,中國人民銀行于日前發布實施《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對中間業務的概念、可開辦的業務範圍、準入制度、審批程序和收費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這是央行首次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進行明文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央行首次明確了商業銀行可以進行代理證券業務。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大致可以分為結算類、代理類、擔保類、承諾類、交易類中間業務及其他中間業務。 暫行規定明確,商業銀行在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後,可以開辦金融衍生業務、代理證券業務以及投資基金托管、信息咨詢、財務顧問等投資銀行業務。 暫行規定將中間業務的準入制度按業務的風險程度分為審批制和備案制兩種。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以及與證券、保險業務相關的部分中間業務適用審批制;考慮到部分純收費業務與我國目前的“分業經營”體制有關,例如投資基金托管、各類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等,納入了審批制的範疇。暫行規定列出的適用備案制的業務均為不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收費業務,以代理性業務為主,基本覆蓋了現代商業銀行開辦收費業務的主要方面。 為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強化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暫行規定按“一級審批”的原則確定了對中間業務的審批程序,即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和合資銀行新開辦某項業務品種,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城市商業銀行新開辦某項業務品種,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申請;外國銀行分行新開辦某項中間業務品種,由其總行或其總行授權的管理部門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在其總行獲準開辦的業務範圍內開辦中間業務,再無須在開辦前報人民銀行審批或備案,只需在開辦前向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 暫行規定還對中間業務的收費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對國家有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商業銀行按國家統一標準收費。對國家沒有制定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業協會按商業與公平原則確定收費或定價標準,商業銀行應按中國銀行業協會確定的標準收費。 (來源︰國通證券 / 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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