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版修訂建議大規模及受公眾追捧公司活躍業務年期最短為一年
港交所(388)及證監會聯公布有關創業版上市規則修訂建議, 對於上市申請公司過去業 務活躍年期之規定, 仍然維持最短24個月. 但對於一些規模較大及受公眾追捧之公司, 若符合規定最短年期可為12個月, 而有關規定包括過去一年之總收入不少於5億元, 總資產及上市市值均不少於5億元, 公眾持股量市值最低限度達1.5億元, 並超過30 0名公眾人士股東持有, 其中持股最高的5名及25名股東分別合共持有不超過公眾持股量 之35%及50%, 首次公開招股價最少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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