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呼吁應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資門檻

在百余家上市公司爭先恐後地提出增發方案的同時,不少在去年以來進行了再融資的公司則紛紛預警或預虧,融資後快速“變臉”已引起了市場各方的高度關注。對此,業內人士紛紛認為,在國內證券市場還不很成熟的背景下,缺乏明確約束條件使許多上市公司往往會鑽政策的空子,給市場的健康發展帶來隱患。因此,有必要制定並出台更具體的再融資規定,以防止一些上市公司借增發濫用寶貴的資金資源。   那麼,應該從哪幾個方面提高增發門檻呢?眾多投資銀行專業人士指出,至少應該從四個方面對擬增發公司加以限制。   第一道門檻是公司資產負債率水平。《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主承銷商重點關注的內容之一是,“公司資產負債率過低,通過股本融資會導致財務結構更加不合理。”然而,有2家在去年剛發行新股的公司今年已提出了增發預案,其資產負債率卻低于30%。顯然,如此低的資產負債率在財務結構上缺乏合理性,至少沒有充分利用財務杠桿的作用。其實,不少擬增發公司資產負債率都偏低。   據此,業內人士普遍認為,以行業平均資產負債率作為標準比較合適,即只有資產負債率高于同類公司加權平均水平的公司才能進行增發。這樣,上市公司就將不得不綜合運用股本融資與負債融資,從而使資產負債率處于行業內較合理水平。   第二道門檻是針對變更募資投向的。有關數據表明,近年來部分上市公司重籌資、輕使用的情況依然存在,隨意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情況愈演愈烈。並且,目前對此還缺乏強制性的約束條件。因此,對變更募資投向較多的公司在再融資方面設定具體門檻是必要的。   有專業人士認為,對于變更募資投向的金額超過了前次募資額的50%的公司,其下一次再融資應當有時間上的限制,如應當在項目投產後經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才能再融資。因為經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才能充分顯示出新投產項目的實際盈利能力,從而對前次融資作出合理的判斷。並且,如果改變投向後投資未能產生預計的盈利能力,那麼,其下一次融資就應該受到更長的時間限制,甚至融資額也應當有所限制。   第三道門檻是上市公司應當對擬投資項目有更詳盡的說明。為盡量避免增發項目完全成為再融資的借口,有關人士建議公司要在多方面對擬投資項目加以說明,主要是選定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包括項目提出及論證過程、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決策過程、根據投資計劃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尤其是董事會要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作分項說明。   最後一道門檻是再融資金額。擬增發公司的一個特點是“獅子大開口”,融資額均大大超過了IPO時的融資額,多數公司擬融資額也超過了淨資產額,有的甚至超過了總資產額,這引起了市場的普遍不安。從已增發了新股的上市公司來看,短期內大規模擴張淨資產額未必有利于公司的發展。   對此,業內人士認為,可以從兩個方面對融資額加以限制。一是增發新股所募集的資金量不應該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公司淨資產額。這樣,增發的融資額不會擴張太快,從而也有利于公司穩健經營。另外,增發後的資產負債率不得低于增發前的一定比例。從國外來看,增發後的資產負債率下降幅度一般不超過發行前的30%左右。這意味著,如果發行前的資產負債率是60%,那麼發行後的資產負債率不能低于42%。顯然,這既有效限制了融資規模,也使公司資產負債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來源︰國通證券 / 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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