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評述: 11月5日三項政策評述
國通證券研究發展中心市場研判小組 評析三項政策對市場影響 證券市場上新的退市辦法出台,並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在新的退市辦法中,取消了PT制度,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後,股票即停止交易,證券交易所不提供轉讓服務。此外,現今實行的寬限期申請的有關程序也被取消。 為規範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保護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證監會日前發出《關于規範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總的來看,《通知》屬中性偏好,短期對市場影響不大,長期來看有利于市場的規範發展。 新華社昨天授權發布了《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國務院總理朱 基11月23日簽署了第3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布了《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條例》共7章38條。頒布這個條例,是為了加強對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中國人民銀行撤銷金融機構,依照本條例執行。 ▲《通知》的出台使券商受托理財業務第一次有了明確的法律規範,從而使該項業務由“地下”、“模糊”狀態走向合法化,從長遠來看,這將使券商資產管理業務獲得較大的發展;同時,大量健康資金今後也可以明言正順地通過這項合法化的途徑進入股市,這有利于未來市場資金面的改善。對受托人的業務資格做出了明確、嚴格的規定,並對受托人內控機制、風險控制、經營規範性等方面提出了較高要求,這對信譽好、業績穩定的綜合類券商有利;而對那些不符合規定,或在信譽、業績、風險控制等方面有缺陷而進行了委托理財的券商有一定沖擊,但由于《通知》對這部分券商給出了兩年的過渡期,因此短期內沖擊不大。委托人必須“確保未利用銀行信貸資金進行委托投資,並對委托投資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諾”,這有利于進一步規範委托理財資金,但由于目前介定違規資金有一定的困難,因此《通知》的出台在短期內對市場資金面影響有限。 ▲ 本條例的規定相對來說還很粗泛。首先對撤銷的前提條件講得很模糊,就是“有違法違規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但沒給出一個更詳細的標準或指標,因此在實施時將帶有很大的主觀性。另外,撤銷的條件之一是“損害社會公眾利益”,但撤銷本身就會對社會形成震動,並給一部分人帶來損失。條例第二十三條雖規定“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清算財產,應當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但這對于一些儲蓄性金融機構來說顯然是遠遠不夠的,在沒有一個更強大的保險措施的情況下,其實施將對社會造成很大的影響,而影響條例貫徹的力度。總的來說,目前來看,本條例對證券市場的影響不會很大。 ▲ 對于PT公司退市來看,應分兩方面理解。一是對于PT類真正質地較差的公司,其屬于問題股,沒有介入的必要。其二並不是所有的T類公司都沒有價值。從公布的退市新辦法來看,虧損股有半年的緩沖期,半年內如果公司能實現盈利,仍可以按一定程序恢復上市,也就是說如果這些ST公司能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實質性的資產重組並且盈利的話,還是有新生的機會,而且與以往相比重新上市的時間縮短,這對那些已進行實質性資產重組的個股來說無疑節約了時間成本。但總體來看,目前這些個股將面臨較大的風險,因此總體來看,目前市場的價值取向已發生轉變,2002年ST板塊風險仍不可小視。對于受此消息影響的績優類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持續穩定增長,良好的公眾形象和市場基礎,將成為明年支撐大盤上行的主要動力。但從短線來看,績優類個股畢竟不屬于投機性很強的品種,其上漲更多的基于價值中樞上行,沒有必要短線追高,等其回調後再找時機中線介入將更加安全。 資料來源:國通證券/ 作者︰快速反應小組
Related stock : (N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