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 悉 的 高 貴 罪
世 界 知 名 的 羅 倫 斯 • 里 悉 ( Lawrence Lessig) 教 授 , 於 3 月 底 在 香 港 大 學 進 行 了 一 場 演 講 會 。 里 悉 現 任 教 於 美 國 史 丹 福 大 學 , 之 前 於 哈 佛 執 教 鞭 , 他 最 為 人 熟 悉 的 是 於 97 至 98 年 間 , 被 積 遜 法 官 委 任 研 究 微 軟 壟 斷 一 案 , 《 紐 約 人 》雜 誌 稱 他 為 《 互 聯 網 世 代 最 重 要 的 知 識 產 權 思 想家 》。 當 日 里 悉 在 港 的 講 題 為 「 網 絡 的 美 國 化 : 將 失 去 的 創 新 意 念 」 , 演 講 大 綱 說 : 「 我 們 美 國 人 是 有 點 精 神 分 裂 的 , 在 文 化 的 建 立 方 面 , 我 們 鼓 勵 創 意 , 重 視 自 由 這 理 念 , 但 同 時 我 們 卻 採 納 了 一 個 極 端 保 護 主 義 的 版 權 法 律 架 構 。 」 里 悉 的 演 講 , 舉 出 了 在 網 絡 資 源 和 知 識 產 權 兩 方 面 的 新 壟 斷 趨 勢 。 里 悉 把 網 絡 架 構 分 成 線 路 、 程 式 和 內 容 三 個 由 下 至 上 的 層 次 , 這 三 層 的 資 源 , 最 理 想 是 「 free 」 的 , 而 所 謂 「 free 」 , 並 非 是 免 費 的 意 思 , 而 是 開 放 式 , 不 為 一 些 人 所 控 制 。 值 得 注 意 的 , 即 使 是 免 費 的 東 西 , 也 可 能 是 由 人 操 控 的 。 在 互 聯 網 的 黃 金 時 代 , 即 1995 年 美 國 電 訊 市 場 開 放 後 , 萬 維 網 出 現 的 幾 年 間 , 雖 然 線 路 是 被 電 訊 商 控 制 的 , 但 程 式 層 次 的 TCP/IP制 式 是 完 全 開 放 的 , 內 容 層 次 如 操 作 系 統 和 萬 維 網 侍 服 器 , 則 是 部 份 開 放, 這 容 許 應 用 設 計 充 分 利 用 這 互 聯 網 , 集 中 以 創 意 無 限 增 值 , 毋 需 考 慮 路 費 或 使 用 權 這 些 問 題 , 網 絡 設 計 從 簡 , 應 用 方 案 的 智 慧 產 生 於 網 絡 的 終 端 , 也 不 受 網 絡 擁 有 者 所 控 制 。 但 回 看 網 絡 的 發 展 歷 史 , 與 上 述 模 式 不 相 同 。 1964 年 RAND公 司 發 明 互 聯 網 前 身 的 packet switch 技 術 , 當 時 美 國 政 府 國 防 部 十 分 雀 躍 , 因 為 可 以 讓 他 們 設 計 能 扺 抗 戰 爭 影 響 , 可 保 持 運 行 的 第 一 代 互 聯 網 絡 ︰ 但 那 時 侯 的 專 利 電 訊 公 司 AT&T 卻 不 以 為 然 , 表 示 這 技 術 既 能 與 他 們 壟 斷 的 網 絡 打 對 台 , 又 怎 能 容 許 它 在 自 己 的 網 絡 上 還 行 , 所 以 加 以 禁 止 。 1994 年 , 美 國 一 些 地 方 的 免 費 電 視 台 , 入 稟 至 最 高 法 院 , 要 求 開 放 有 線 電 視 的 服 務 , 讓 它 們 的 節 目 能 透 過 有 線 網 絡 和 頻 度 來 廣 播 。 但 最 高 法 院 裁 決 , 有 線 網 絡 可 以 美 國 憲 法 言 論 自 由 保 障 , 行 使 內 容 選 擇 。 這 在 里 悉 眼 中 , 是 讓 有 線 電 視 網 絡 可 合 法 地 歧 視 部 分 內 容 , 在 聯 網 問 題 上 , 把 法 律 限 制 強 加 於 技 術 因 素 之 上 。 時 至 今 天 , 面 對 有 線 網 絡 開 放 問 題 , 美 國 最 大 的 有 線 網 絡 , 竟 又 是 當 年 最 大 的 電 訊 商 AT&T , 對 開 放 網 絡 , 他 們 認 為 等 同 「 人 家 在 自 己 血 管 把 血 抽 出 來 」 , 美 國 監 管 者 也 認 同 , 網 絡 的 建 造 和 擁 有 者 , 有 權 控 制 網 絡 , 以 求 達 至 最 高 回 報 。 里 悉 顯 然 不 同 意 這 監 管 理 念 , 他 作 出 比 喻 , 當 年 如 果 政 府 讓 汽 車 廠 商 建 造 道 路 網 絡 , 只 容 許 自 己 牌 子 汽 車 行 駛 , 豈 非 荒 謬 ? 言 下 之 意 , 里 悉 贊 成 政 府 以 公 共 資 源 建 立 電 訊 網 絡 , 一 如 公 路 網 一 樣 , 開 放 免 費 或 收 費 地 級 各 界 使 用 。 這 想 法 也 許 太 理 想 化 或 極 端 , 但 從 香 港 電 訊 管 理 局 規 定 第 三 代 流 動 通 訊 商 , 必 須 開 放 三 成 頻 譜 給 與 虛 疑 網 絡 服 務 商 來 看 , 香 港 監 管 機 關 對 網 絡 開 放 有 較 大 程 度 支 持 。 筆 者 有 另 一 個 想 法 , 因 為 有 線 網 絡 技 術 在 開 放 聯 網 上 , 較 電 訊 網 絡 複 雜 和 成 本 較 高 , 難 怪 在 有 線 網 絡 普 及 的 美 國 , 寬 頻 滲 透 率 始 終 有 限 , 相 反 在 寬 頻 電 訊 網 絡 為 主 導 的 南 韓 , 甚 至 香 港 , 寬 頻 用 戶 數 目 才 可 以 較 快 速 增 長 。 其 實 , 里 悉 對 網 絡 壟 斷 趨 勢 的 不 滿 , 遠 不 及 他 對 知 識 產 權 問 題 的 擔 心 , 他 對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的 諷 刺 贈 以 一 句 「 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 」 ( 偷 書 是 一 項 高 貴 的 罪 行 ) , 他 更 指 出 , 美 國 本 身 歷 史 上 也 是 個 「 盜 版 國 家 」 。 為 什 麼 這 樣 說 ? 原 來 近 至 1790 年 前 , 外 國 作 品 在 美 國 境 內 , 竟 不 受 版 權 保 障 , 翻 譯 甚 至 抄 襲 外 語 作 品 至 英 文 ,是 法 律 容 許 甚 至 鼓 勵 的 行 為 , 因 為 當 年 的 當 權 者 理 解 壟 斷 和 專 利 是 不 利 於 創 作 的 , 對 發 展 中 社 會 而 言 , 廣 範 流 傳 知 識 , 比 保 障 產 權 重 要 , 且 更 具 社 會 正 面 價 值 , 故 此 在 個 人 產 權 利 益 和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間 , 作 了 一 個 平 衡 。 正 如 當 年 美 國 己 身 為 發 展 中 國 家 時 , 利 用 盜 版 知 識 , 加 強 自 身 文 化 , 吃 了 歐 洲 作 家 的 免 費 餐 。 里 悉 指 出 , 所 謂 知 識 產 權 的 「 產 權 」 概 念 , 是 很 有 問 題的 。 具 有 產 權 ( property) 的 物 品 , 使 用 權 是 可 暫 時 轉 移 的 , 例 如 一 個 人 可 向 他 人 借 一 間 屋 來 住 , 借 一 輛 車 來 駕 駛 , 但 如 果 把 知 識 當 作 產 權 , 這 概 念 卻 解 不 通 , 所 以 , 知 識 是 一 種 十 分 古 怪 的 產 權 ! 高富科技系統行政總裁 莫乃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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